長江商報消息 法官判定戶主遺囑有效,兩繼子敗訴
  ■本報記者 沈右榮 通訊員 洪法
  繼父去世後,兩繼子不認先前的家庭房屋分配協議及遺囑,要求依市價重分房產。法官多方調查,最大限度論證兩份不同的家庭房屋分配協議真偽,最後判兩繼子敗訴。
  子女為房產相互起訴
  1974年,胡女士帶著與前夫生育的王氏兄弟和王先生再婚,王先生在中北路擁有一套70平米住房。王先生女兒陳女獅隨母姓)與其丈夫也在中北路有一套22平米住房。
  2003年,胡女士去世,王氏兄弟未就其母占有的房產份額進行分割。
  2009年,因東沙連通工程(東湖沙湖連通)推進,兩套住房均被拆遷。王先生和女兒陳女士與相關方簽訂拆遷協議,兩套住房拆遷補償款共71萬元,兩家人共同選擇一套安置番並用拆遷款抵償購奉。結算後,還剩餘21萬元。拆遷前,王氏兄弟要求現金補償。
  2010年,王先生提出分割胡女士房產份額,並達成家庭分配協議。對於王先生和胡女士原住房一半的房產,王氏兄弟一人得10萬元,一人得5萬元。同年,王先生立下遺囑,將其所有的房產、財產全部交給女兒陳女士繼承。
  2011年,王先生去世,子女為房屋產權問題發生糾紛。
  2013年11月,陳女士起訴至洪山法院,要求確認房產歸其所有,王氏兄弟協助其辦理房產登記。
  王氏兄弟提出反訴,認為王先生與其女兒串通,虛構拆遷房被賣,且隱瞞用拆遷款抵償購奉,王先生所立遺囑應無效。要求依市價重新分割現有房產。
  法庭判定遺囑有效
  法院開庭庭審時,陳女士和王氏兄弟各拿出一份形成時間不同的家庭房屋分配協議。兩份協議主要內容大致相同,但王氏兄弟提交的協議中多了一句“該房屋現金補償38萬元”。兩兄弟稱,這份協議證明陳女士父女虛構拆遷房、隱瞞拆遷款抵償購奉。
  經過多方調查,法院判定,陳女士提交的協議證明力大於王氏兄弟的協議。該協議是在胡女士身故後達成,根據該協議,王氏兄弟已分得補償款。因此,拆遷帶來的權益應由王先生獨享。
  此外,王先生遺囑有書面、視頻及多名見證人作證,法院判定為有效。
  近日,法院判決,房屋歸陳女士一家所有,王氏兄弟協助辦理權屬登記。  (原標題:再婚父母先後離世 子女各持分配協議爭房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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